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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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查原告主張欲分割如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乃其債務人 鄭博 原因繼承而取得,故本件實質上屬於遺產分割。而遺產分割之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並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因 鄭博原 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僅有起訴狀附表所列之土地,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且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所列之被告即附表所列土地各共有人之姓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調閱查明鄭博原之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暨已否完納稅捐(例如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明),並自行依全部遺產之價額,計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而繳納之;㈡調閱並提出全部繼承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確定所列被告之完整姓名;㈢更正並提出記載遺產全部、各繼承人完整姓名,並按所列被告人數之繕本;以上各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