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53號
原告 陳榮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閆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