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45號

原告遠雄大學劍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淑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勵宏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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