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7號原告 王阿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