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1841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裁定當事欄受刑人項下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