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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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9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43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810,000元②86,000元③430,000元④23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9年7月20日②109年7月20日③104年7月20日④101年7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4月20日②95年5月1日③95年4月20日④95年4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僅攤還本金總計116,05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320-22│建│││68│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建築││樓││││││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材料│台│間│位│││├──┼─┼──────┼────┼────┼─┼─┼─┼─┼─┼─┼─┼──┼─┼─┼─┼──┼──┤│001│2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32│45│12││││90│加強│1.│15│平│全部││││36│埔園里自強路│康市永康│住商用加│.9│.4│.1││││.5│磚造│15│.4│方││││││379巷37號│段1320-│強磚造│3│5│2││││0│││3│公│││││││22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