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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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61號聲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相對人 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錦秀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16日起至134年7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陳錦秀於94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3,1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7月2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01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正常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71,5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存證信函影本1件、分期償還明細帳、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41│旱│265.55│17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650│建│60.18│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31│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4層樓房│51│51│51│29│18│平│鋼筋│8.│平│全部│││0│信義街379巷1│化區新豐│鋼筋混凝│.1│.1│.1│.7│3.│方│混凝│86│方│││││07號│段650地│土造│0│0│0│8│08│公│土造││公││││││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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