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緩字第14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片捌片,均沒收。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50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4月3日確定,民國97年4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三國無雙4」等光碟片8片及SONY電視遊戲器1組,係違反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96年3月4日起,在臺中市○區○○街二段246號8樓之2號之住處,將其前在臺中市○○路與民生路購買之上開重製光碟片,使用家中電腦數據機及所申請之中華電信ADSL上網連線至奇摩雅虎網站內拍賣網站,以帳號nestle050808刊登販賣遊戲主機附帶贈送上開盜版光碟之訊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告訴人擁有之著作財產權與不特定人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且本件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片8片,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所用之物,亦有96年度保管字第1967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佐,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扣案之SONY電視遊樂器1組,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與被告本件犯行無關,聲請人認為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之用,請求宣告沒收一節,尚有未合,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