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范恒碩 被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