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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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范恒碩 被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王琇慧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