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六年度簡字第三六號原告 歐陽安農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上列原告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不服法務部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法訴字第一○六一三五○三七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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