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409號原告 伍鐘 和美被告建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伍天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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