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3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
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2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王世華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