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0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己○○○
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號(板橋市(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撤銷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查被告己○○○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依告訴人戊○○、證人甲○○等人偵查中證述、互助會名單、台北縣板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互助會名冊、切結書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逃亡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訊問後將之收押,併於97年1月3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97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97年3月
6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其羈押期間,應自97年3月22日起延長2月在案。
三、茲經本院於97年3月6日詰問證人丙○○、甲○○、戊○○,再於97年3月13日詰問證人乙○○、丁○○後,仍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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