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連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24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5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事實」欄,更正為「理由」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部分,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理由」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