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黃張金春 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許浩杰 之繼承人 歐陽美娟 、 許家鳳 、許家瑜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1萬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其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