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6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貳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
1、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042號、97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犯竊盜等22罪,其中附表編號3至21及編號23、24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8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22部分,經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卷附之判決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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