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勞安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勞安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群益營造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群益營造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高增泓法官梁淑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