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3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10號

原告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告 陳家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26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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