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李美玲 被告 林志勳 被告 謝賴綿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82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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