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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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蕭必亨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錦堂 、蔡瓊華、新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