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15號抗告人即原告 張文燧 訴訟代理人 張長圖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長益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所為102年度補字第1615號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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