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9號
反訴 原告 鄭惠升
訴訟代理人 劉邦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