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中山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隆
被 告 蔡親恩
訴訟代理人 蔡欣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
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中山名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隆
被 告 蔡親恩
訴訟代理人 蔡欣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
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