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西乃山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706,75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聲請狀所附之「西乃山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其上方所載之金額無法清楚辨識及與標的金額相符,故有陳報計算式之必要)

二、查聲請狀所列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石國華」非聲請人公司現登記之代表人,請釋明「石國華」得代表公司請求之依據,或重新提出蓋用現任代表人及公司印文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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