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詹淑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7,11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37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