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楊麗香 訴訟代理人 何明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卓麗雪 │兆豐商業銀行南│102年2月5日│76,659元│0000000│││││彰化分行│││││├──┼───────┼───────┼───────┼────────┼────────┼──┤│002│卓麗雪│兆豐商業銀行南│102年1月7日│34,325元│0000000│││││彰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