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曾吉生 被告 郭瑋琳 上列被告郭瑋琳因104年度易字第8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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