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施麗娟 相對人 陳光偉
陳佐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光偉於民國103年7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31日,嗣相對人陳光偉將附表編號1、2、3所示不動產(持分各16分之1、8分之1、8分之1)贈與相對人陳佐堯,此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陳光偉對聲請人之前開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清償協議(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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