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務人 黃政雄 債務人 李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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