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丁○○
甲○○乙○○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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