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就訴訟費用已於裁定內確定者,自無再聲請法院確定之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准許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裁全字第4307號裁定准許,並於裁定內載明相對人應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假扣押卷查明屬實,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既經假扣押予以確定,聲請人自無再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況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所列「聲請假扣押程序費用」、「戶籍謄本費」、「假扣押執行查財產費」等費用,經核皆非屬本件訴訟費用之範圍,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聲請本院確定程序費用額,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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