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2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9年2月26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2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99年9月26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99年度除字第76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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