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聲請人即警卷代號BJ000-A112125號女子
(即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劉凱成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案件有關妨害性自主部分之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對聲請人即警卷代號BJ000-A112125號女子(下稱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強制性交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762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而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該部分之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57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意見或同意)後,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簡仲頤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冠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