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小字第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城小字第2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金城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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