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7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陳家輝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3月26日起至128年3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家輝於95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930,475元,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陳家輝自96年5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82,90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3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493-1│建│68.0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493-13│建│19.00│全部│分割自:493-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37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6│台南市南區大│台南市南│2層樓房│45│49│15│3.│11│平│加強│5.│平│全│││11│同路2段48○巷○區○○段│加強磚造│.6│.1│.8│16│3.│方│磚造│75│方│││││133弄2號│493-1地││6│2│9││83│公│││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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