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42號聲請人 許淑源
陳鳳嬌 住南投縣○○鄉○○街000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相對人高原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凱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係勞工 許裕承 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許裕承除戶謄本、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調偵字第67、68號起訴書等為證,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訴訟救助要件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另關於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惟因聲請人提出訴訟救助,故暫為免繳交,併此敘明。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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