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哲明 原告 蔡永慶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