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李雅文 訴訟代理人 黃漢禎 被告 李德成 被告嚴 李玉 訴訟代理人 嚴天成 被告楊 李秀鑾 被告 李秀桂 被告 李秀娥 被告 俞佳蕙 被告 俞家宸 被告 黃寶蓮 被告 李耀暉 被告 李佩玲 被告 李佩如 被告 李宥腩 被告 陳再益 被告 邱阿春 被告 陳文崇 被告 陳湘虹 被告 陳秀霞 被告 陳再昇 被告 許妮妮 被告 陳瑞武 被告 陳瑞文 被告 陳飛虎 上一人監護人陳再昇被告 郭春長 被告 郭明珠 被告 郭展逢 被告 陳秋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李春福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春福於民國84年2月2日死亡,李春福生前無配偶無子女,死亡時父母亦已死亡,李春福之遺產即由兄弟姊妹繼承,兩造均為李春福之兄弟姊妹之後代,依法因再轉繼承、代位繼承而均有繼承權,李春福留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爰依法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二、被告 嚴李玉 到庭陳稱:同意分割。
三、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面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1138、1141、1151、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戶籍、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6份、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5份、土地謄本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李春福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又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原告主張遺產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即平均以原物分配,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本案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平均分擔,較為公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堯振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春福所遺遺產┌──┬──┬─────────────┬──────┬─────┐│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項目名稱│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繼分分配取│├──┼──┼─────────────┼──────┤得。││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54000分之555││└──┴──┴─────────────┴──────┴─────┘附表二:兩造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李德成│20分之1│├──┼─────┼──────┤│2│嚴李玉│20分之1│├──┼─────┼──────┤│3│楊李秀鑾│20分之1│├──┼─────┼──────┤│4│李秀桂│20分之1│├──┼─────┼──────┤│5│李秀娥│20分之1│├──┼─────┼──────┤│6│俞佳蕙│12分之1│├──┼─────┼──────┤│7│俞家宸│12分之1│├──┼─────┼──────┤│8│黃寶蓮│12分之1│├──┼─────┼──────┤│9│李耀暉│32分之1│├──┼─────┼──────┤│10│李佩玲│32分之1│├──┼─────┼──────┤│11│李佩如│32分之1│├──┼─────┼──────┤│12│李宥腩│8分之1│├──┼─────┼──────┤│13│陳再益│28分之1│├──┼─────┼──────┤│14│邱阿春│112分之1│├──┼─────┼──────┤│15│陳文崇│112分之1│├──┼─────┼──────┤│16│陳湘虹│112分之1│├──┼─────┼──────┤│17│陳秀霞│112分之1│├──┼─────┼──────┤│18│陳再昇│28分之1│├──┼─────┼──────┤│19│許妮妮│84分之1│├──┼─────┼──────┤│20│陳瑞武│84分之1│├──┼─────┼──────┤│21│陳瑞文│84分之1│├──┼─────┼──────┤│22│陳飛虎│28分之1│├──┼─────┼──────┤│23│郭春長│84分之1│├──┼─────┼──────┤│24│郭明珠│84分之1│├──┼─────┼──────┤│25│郭展逢│84分之1│├──┼─────┼──────┤│26│陳秋雪│28分之1│├──┼─────┼──────┤│27│李雅文│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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