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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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黃冠華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蔡詩雅 被告 蔡帛羽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順藝
王秀如 被告 陳妍蓁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莉芸 被告 廖柏彥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健智 被告 郭俊傑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福茹
郭春月 被告 林依珊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彭淑錦 被告 蔡佳珉 被告 游恩昊 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連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