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03號原告 陳黃素卿 被告 金志豪 上列被告金志豪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784號),經原告陳黃素卿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項目甚多,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王唯怡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