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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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大偉 (即 李光權 之繼承人)、 李稚康 (即李光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大偉(即李光權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