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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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傅OO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戴思遠
曾慧雯 蔡可婕 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傅OO自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下午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2,354,461元之無擔保債務。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資產總價值僅有每月薪資約18,000元至20,000元,債務總金額則有2,354,46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9月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於108年10月9日經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4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佐參,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佐參。又查,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嘉義彌陀郵局106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11元;108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13元。慶豐銀行嘉義分行92年3月17日存款結餘金額為2,741元。華僑銀行96年3月8日存款結餘金額為95元。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106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38元;108年12月23日存款結餘金額為38元。彰化銀行大林分行106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28元;108年12月23日存款結餘金額為28元。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91年12月23日存款結餘金額為41元。玉山銀行89年10月28日存款結餘金額為7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89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73元。國泰銀行92年8月15日存款結餘金額為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3年3月29日存款結餘金額為290元。另土地銀行106年12月21日及108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均為
0元。台新銀行91年11月27日存款結餘金額為486元;109年12月21日存款結餘金額為0元。聲請人在最近二年內存、提款變動狀況,尚在合理範圍內,無特別異常的現象。再查,聲請人沒有股票或有價證券,雖然有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險」,但截至109年4月14日止,保單價值為0元,此有聲請人陳報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載明可稽。
四、再查,本件聲請人借款原因及停止清償的原因:聲請人 陳稱伊 債務形成的原因,是因為生意失敗,被人倒債、被人倒會、以卡養卡、工作收入不穩定、入不敷出、銀行循環利息、違約金過高等。伊努力工作還債,分別在於103年、105年、106年清償台新銀行現金卡債務、台新銀行汽車貸款債務、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債務、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債務、玉山銀行現金卡債務,然依然收到許多家債權人催繳文件。原本以為債務僅剩下495,416元,沒想到加上違約金、利息,目前債務尚有2,354,461元,伊還款越還越多,永無寧日,極需債務更生。再查,聲請人最近二年內,106年度綜合所得僅有805元、107年度綜合所得僅4,681元,名下無不動產或汽車。堪認聲請人的生活困難,經濟狀況不佳,借款是因為生活所需,停止清償則是因為聲請人入不敷出,致無法清償借款及利息,並非係無正當理由而停止清償。
五、復查,本件聲請人更生償還計劃:聲請人陳稱伊之前在百貨公司專櫃擔任代班工作,每月收入約15,000元至18,000元;聲請人盡量節約,於109年2月以後轉為正職,每個月收入約20,000元,伊每月支出約16,836元,扣除生活費後,每個月能還款大約3,000元至5,000元。以每月為一期,還款6年,共計72期,每月還款約3,000元至5,000元,還款總金額約為216,000元至360,000元。
六、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認定:
1、查聲請人傅OO對於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所負之無擔保債務,合計約2,354,461元。
2、次查,聲請人目前在百貨公司專櫃工作,每月收入約20,000元。而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為房租3,000元、水費117元、電費178元、市內電話費92元、個人手機費850元、瓦斯費
375元、職業工會經常月費100元、勞保費1,409元、健保費675元、汽車加油費2,387元、汽車強制險及任意險85元、汽車驗車費85元、汽車牌照稅7,120元、伙食費5,400元、生活雜支1,500元,平均每月支出為16,836元。又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再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08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其1.2倍即14,866元之數額即為債務人的必要生活費用。而查,聲請人提列的支出項目及金額,平均每月支出16,836元,因為高於法定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4,866元,故本件應該以法定的數額14,866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3、再查,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嘉義彌陀郵局之存款僅13元、慶豐銀行嘉義分行存款為2,741元、華僑銀行存款為95元、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存款為38元、彰化銀行大林分行存款為28元、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存款為41元、玉山銀行存款為71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款為73元、國泰銀行存款為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為290元、土地銀行存款為0元、台新銀行存款為0元,合計存款僅有3,390元。而查,聲請人卻負欠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2,354,461元之債務,而且大多數為高額循環利息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年利率大多數在於10%、15%、18.25%之間。
聲請人現在工作收入每月約為20,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4,866元後,每個月僅剩餘5,134元,尚不足以清償利息,遑論於要清償各債權人的本金。因此,本件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七、本件無應予駁回聲請更生之事由:經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聲請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八、綜據上述,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因生意失敗,被人倒債、被人倒會、以卡養卡、工作收入不穩定、入不敷出、銀行循環利息過高等情形,致無法清償債務。本院審酌上情,認為聲請人就法院所命補正的事項,已配合陳報嘉義彌陀郵局、慶豐銀行嘉義分行、華僑銀行、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彰化銀行大林分行、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國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等金融機構存摺在最近二年內之交易明細資料;並說明向債權人借款的原因、停止清償原因,及提出可供法院參酌之證明資料,可認為已盡所應負之協力義務。而且,聲請人提出的更生償還計畫,在每個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生活費用後,僅剩5,134元之情況下,仍願意每個月償還3,000元至5,000元,可認為聲請人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規定,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因此,聲請人向本院具狀聲請更生,乃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九、至於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8日民事陳報狀、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3月20日民事陳報狀、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民事陳報狀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6日民事陳報狀之內容。因依上述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或第46條所定應駁回聲請之事由,因此,本院經核閱上揭陳報狀內容後,認為與本件裁定的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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