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郁翔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9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聲請案號欄應更正為「109年執聲字第631號」,如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聲請案號欄誤植109年執聲字「第518號」,應更正為「第631號」;如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誤植「107年3月31日」,應更正為「98年12月2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駱青樺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備註││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期││├─┼──┼───┼───┼─────┼───┼─────┼───┼───┤│1│竊盜│有期徒│98年9│臺中地院│99年2│臺中地院99│99年3│編號1││││刑6月│月4日│99年度易字│月23日│年度易字第│月22日│至7曾││││││第66號││6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2│詐欺│有期徒│98年5│臺中地院│99年2│臺中地院│99年3│年││││刑3月│月6日│99年度簡字│月26日│99年度簡字│月22日│││││││第112號││第112號│││├─┼──┼───┼───┼─────┼───┼─────┼───┼───┤│3│詐欺│有期徒│98年12│本院99年度│99年4│本院99年度│99年5│││││刑8月│月22日│訴字第278│月27日│訴字第278│月24日│││││││號││號│││├─┼──┼───┼───┼─────┼───┼─────┼───┤││4│偽造│有期徒│98年12│本院99年度│99年4│本院99年度│99年5││││文書│刑1年6│月24日│訴字第278│月27日│訴字第278│月24日│││││月││號││號│││├─┼──┼───┼───┼─────┼───┼─────┼───┤││5│偽造│有期徒│98年12│本院99年度│99年4│99年度訴字│99年5││││文書│刑1年2│月26日│訴字第278│月27日│第278號│月24日│││││月││號│││││├─┼──┼───┼───┼─────┼───┼─────┼───┤││6│偽造│有期徒│98年12│本院99年度│99年11│本院99年度│100年1││││文書│刑1年6│月22日│訴字第1468│月30日│訴字第1468│月3日│││││月,││號││號│││├─┼──┼───┼───┼─────┼───┼─────┼───┤││7│偽造│有期徒│98年12│本院99年度│99年11│本院99年度│100年1││││文書│刑1年6│月24日│訴字第1468│月30日│訴字第1468│月3日│││││月││號││號│││├─┼──┼───┼───┼─────┼───┼─────┼───┤││8│偽造│有期徒│98年11│臺灣高等法│108年8│臺灣高等法│108年││││文書│刑1年1│月23日│院臺中分院│月29日│院臺中分院│10月14│││││月││108年度上││108年度上│日│││││││訴字第926││訴字第926││││││││號││號│││├─┼──┼───┼───┼─────┼───┼─────┼───┤││9│偽造│有期徒│98年12│本院108年│108年│本院108年│109年2││││文書│刑1年│月4日│度審訴字第│12月27│度審訴字第│月5日│││││10月││608號│日│60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