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軒選任辯護人張均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另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2449、2309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7548、21224號),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上開追加起訴部分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確定。關於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部分,是否應就本案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林郁軒部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