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軒選任辯護人張均溢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三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郁軒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