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許斯喻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被告 孫高偉
葛瑪蘭 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斯喻告訴被告 孫家偉 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判決被告孫高偉無罪,有判決書附在刑案案件卷宗可佐。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郭思妤法官李文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