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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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立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立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5年10月18日│78,750元│CL四六六九三一│││1│司甲○○│行│││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羽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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