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馨食品行│新竹商業銀行金陵分│95年10月18日│21,370元│0000000│││1││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