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三O九號聲請人甲○○
樓代理人 蘇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一O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一O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洋橡膠工業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95年9月31日│118,531元│UA一八六0三六│││1│司 沈文吉 │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