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寶瓏 律師被告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