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原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複代理人 吳寶瓏 律師被告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劉芷寧